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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自治”:颠覆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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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部《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条例》本着尊重和维护业主财产权利的原则,并未强制业主必须实行物业管理,而只是规范实行物业管理时各方的行为。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介绍《条例》所创设的法律制度的内涵时也强调,物业管理的基础是业主的财产权,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行使财产权的行为,业主既可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也可以直接委托专业公司或自我管理。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一个开放政府还权于民的态度,无疑代表着社会的进步。   

  不过,现在有业主将“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完全对立起来,不要物业管理,只要“业主自治”,显然是片面地将“业主自治”理解为“业主自管”了。事实上,各地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都规定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公司相结合的方式,业主聘请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也正是“业主自治”精神的体现。   

  如果由我国国情出发,从业主可以选择的三种管理方式的成熟度与时机上来看,上述三种管理方式中,仍应大力提倡与推广专业化物业管理。理由很简单,物业管理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无论从法规的完善、市场的成熟、社会的贡献来看,都远远优于其他两种方式。在我国,目前专业化公司(如保安、清洁、机电维修等)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业主聘请专业化公司来进行物业服务的时机还不成熟。自我管理的方式更应限于经济欠发达或经济较落后的中小城镇及农村地区(当然,也包括一些只有一个或几个业主的物业)。   

  我们相信,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逐步实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对物业管理认同感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业主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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