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宜昌市物业管理协会主办
宜昌市住房物业管理公司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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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新闻直通车>>法院判决:自行车丢失不能拒交物管费
李某在小区内丢失三辆自行车后,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昨天(5月12日),怀柔区法院判决李某全额交纳2002年度物业管理费404元。 2003年初,李某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催收2002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李某认为自己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包含保安费,可小区保安并没有真正做到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物业公司称,保安只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时开关小区大门,巡逻时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而丢失自行车是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因双方意见不一,李某拒绝交纳2002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给付404元物业管理费。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虽然包含每户每月4元保安费,但并不意味着住户丢失的财物都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的保安职责有一定的范围,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在物业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这一责任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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