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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业主公约意识 依法搞好物业管理

  住房商品化带来的是住房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小区业主拥有各自的房屋产权,将他们联系在一起的,更多是住房公用部位、设备和公共设施等公共利益及其公共环境。作为个体的每一位业主,理应有最基本的文明意识、自律意识,要遵守最基本的社会道德;作为由一个个业主个体形成的小区集合体(业主大会),要制订共同的业主公约,并采取相应措施,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如业主委员会下设的专门监管小组)以确保公约得到遵循。
  

  《条例》将业主公约纳入了自已的调整范畴。《条例》规定.业主公约的制订、修改权力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每一位业主都应严格遵守业主公约,用公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而维护业主公约也就是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还应养成遵守合同的意识和物业管理的消费意识。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建立在物业服务合同基础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合同构成了双方最基本的契约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合同规定之外的服务,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业主履行相应义务,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是法定责任。但并非所有居民都能认识到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商品消费的属性,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现象仍非鲜见。这种状况不仅会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而且也会最终损害业主自身的利益。《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区形成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有赖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努力。各地要加大对物业管理的宣传。要以《条例》的施行为契机,充分借助社区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致使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尤其是享受到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都能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为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和社会基础,逐步培育居民的物业管理消费意识,树立起正确的自律意识、合同意识、公约意识,积极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摘自《中国建设报》200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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