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宜昌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简称“宜昌物协”。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湖北省宜昌市内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事业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宜昌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业务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昌市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以及社团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1、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令。协助政府制订本行业政策和规定,推行行业管理,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2、掌握宜昌市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为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3、为会员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提供管理业务咨询,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学术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
4、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宜昌市物业管理行业与国内、港澳台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物业管理联合,为本行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5、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本行业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开展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组织制订本行业企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6、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专业会议,接待来访组织。
7、兴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宜昌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企、事业及相关经济组织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物业管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
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二)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元;
(三)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及牌匾。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
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会议者视为自动退职);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
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湖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